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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规不赔偿 也要受处罚

2001-03-16 来源:光明日报 蓝奇 我有话说

北京市工商局宣武分局日前依据《消法》对不履约经营者进了处罚,据介绍,这是北京市首次查处此类案件。

1999年8月27日赵某在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接受美容服务后,面部毛细血管扩张,两颊出现明显红血丝。赵某于2000年4月16日向宣武分局提出申诉。宣武分局依据《消法》对此案进行了调解,使双方达成协议,由当事人赔偿赵某损失。但被诉方并未履约,以企业内部查账为由故意不予赔偿。

针对以上情况,宣武分局依据《消法》第40条第8项规定,认定被诉方行为属于“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、重作、更换、退货、补足商品数量、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,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”的行为,根据消法第50条规定,于2000年8月底,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其向赵某赔偿双倍服务费和治疗费共9000元。罚款和赔款现已经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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